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營造歡樂祥和安全的節日氣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我區2024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臘月二十三)7時至23時。
(二)2月9日(除夕)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時。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時至23時。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區域
在石龍區下列場所以外的區域可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療養院等;
(六)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車站(含火車站廣場)、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高架路、過街天橋、橋梁、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
(八)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
(十)公園(廣場除外)、綠地、景區、山林、苗圃、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
(十二)區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或區域。
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
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確需在小區內燃放的,應劃定安全區域,由街道辦事處統籌,村(居)委會、社區物業公司等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一)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燃放時主體升空的煙花爆竹,如旋轉類、雙響炮等。
(四)“三無”煙花爆竹產品。
(五)禁止燃放孔明燈。
(六)其他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操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二)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操作;
(六)嚴禁攜帶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乘坐客運班車、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嚴禁在非燃放時間、非燃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八)應從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合法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購買煙花爆竹。
五、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事宜。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镀巾斏绞惺垍^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平龍政〔2021〕6號)同時暫時停止施行,本通告規定的燃放時間結束后立即恢復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