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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單位合同管理,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本單位簽訂的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協議書、意向書、承諾函等書面文件。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進行經濟活動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根據合同性質,可分為采購合同、工程項目合同、咨詢服務協議、律師代理協議、保險合同、維修合同等,其中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經濟合同。
第4條 簽訂合同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符合單位的政策及規定程序;
(3)符合單位授權及審批權限的要求;
(4)簽約部門或簽約人具有本單位認定的簽約資格;
(5)合同的標的、數量、金額、規格質量要求、期限、交付條件、付款條件、雙方責任及違約處罰、保密條款、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生效條件、簽約日期、地點等必須明確,并符合單位利益的需要,合同文本不得留白。
第5條 后勤處負責人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并對合同簽訂、履行進行指導,處理合同糾紛與訴訟等。
第二章 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
第6條 單位法務應會同經辦部門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國家、行業及其他單位的各類標準、合同樣本,以及過去管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共同擬定適合本單位實際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7條 單位法務人員會同經辦部門指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經領導班子會批準后方可執行,后勤處負責合同文本的流轉及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8條 訂立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合同條款應做到內容完備、文字嚴謹、語義明確。
第9條 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業務主辦部門應在履行約定的主要義務之前與業務合作方簽訂合同。
(1)業務主辦部門應對合同對方的資質、履約能力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記錄,審查人簽字確認,經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作為合同履約管理的重要資料保存。
(2)合同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10條 合同簽署前應根據本單位有關合同會簽流程,由相關部門及人員會簽,分管領導審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授權人員簽發。未經正式會簽流程的合同文本,不得加蓋單位印章。會簽人員在審核合同時,發現差錯、遺漏、筆誤等時,應提出修改意見,返回主辦人。 主辦部門應認真分析采納會簽意見,及時補充相關材料,與對方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后重新修改合同文本。
(1)單位合同簽訂審批程序
1、部門經辦人擬稿
2、部門負責人(或主管)審核
3、業務相關部門審核會簽
4、財務室審核
5、監察審計審核
6、法務人員審核
7、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發
8、辦公室蓋章
(2)項目合同簽訂審批程序
1、項目經辦人擬稿(對方提供的,經辦人現行審核)
2、投資監理審核
3、項目經理審核
4、工程部、安生辦審核
5、財務審核
6、審計監察審核
7、法務審核
8、分管領導審核
9、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發
10、蓋章
第11條 對于第三條所列的重要合同在訂立時,如有必要應該聘請的法律顧問審核。
第12條 合同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如需委托他人簽署,在簽署合同時均應持有有效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明確代理人姓名,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 合同的修改
第13條 草簽合同的修改。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對合同條款的修改,只要合同雙方認可修改條款即可進行,經辦人應將原草簽的合同作廢,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然后按前述合同的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 因情況發生變化或其它原因,需要對已經生效的合同進行修改時,根據合同修改的內容確定修改方式:
(1)重新簽署合同,原合同作廢:
(2)簽署補充合同,將原合同附件后面;
第15條 原合同作廢時,須經辦公室作廢,加蓋作廢章,并收回所有合同正本,否則新合同不予辦理。新合同的簽訂按照第三章規定。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16條 合同生效后,業務主辦部門應積極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合同履行過程中,業務主辦部門、財務、監察審計相互之間應保持緊密配合。
第17條 法定代表人的變動不得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主辦部門負責人,或合同直接承辦人員出現人事變動,要認真做好合同交接工作,接替者應承擔該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的相應的義務或責任。
第六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18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單位主管領導報告,并與法務人員共同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應按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的途徑,尋求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19條 因合同糾紛出現仲裁、訴訟、需要外聘律師的,應由法務人員與業務主辦部門協商后向單位領導報告。業務主辦部門應協助法務人員和外聘律師做好起訴、應訴和仲裁工作,并將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資料交給案件主辦人。
第二十條 合同糾紛解決后,法務人員應寫出合同糾紛處理報告,報單位領導。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案情、處理結果、責任分析、經驗教訓等。
第七章 合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監督科對金額較大,內容較復雜的合同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監督上述合同的履行過程。
第二十二條 監察科可根據需要和單位領導要求,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審計,合同履行責任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給予配合。
第八章 合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有關合同的簽訂事項,并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全部正本及副本,交辦公室登記備案。
辦公室負責對合同文本實行統一編號、分類歸檔,登記《合同臺賬》計財科必須保留收、付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合同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工作,單位各科室和有關責任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工作應納入各職能部門考核工作范疇,合同監督機構應對重要(大)合同的履約結果做后監督,并形成重要(大)合同跟蹤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交領導班子會。
第二十五條 各科室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如造成本單位經濟損失的,有關科室和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所屬單位應根據合同量的多少,分別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