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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部門集中采購的優勢,滿足特殊要求采購項目的需要,提高我單位采購的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所有部門及二級單位。
第三條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四條 政府采購辦是負責我單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購有規章制度;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擬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相關部門批準;管理政府采購網絡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批準政府采購方式;負責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績;開展政府采購宣傳與培訓;處理供應商的投訴事宜。
第五條 招標投標公司是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采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購檔案、提供有關信息報表;負責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
第六條 采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列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隨同年度預算報區采購辦匯總,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報政府采購辦批準。
第八條 采購人應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并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按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經政府采購辦審核,并確認采購資金到位后方可組織采購。
第九條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不得采購無預算、無計劃的采購項目。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及程序
第十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但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采購項目,經依法批準可自行采購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四章 備案和審批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備案和批準管理是指政府采購辦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及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批準的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批準的管理行為。政府采購辦為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采購備案和批準事宜。
第十三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政府采購辦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當報市政府采購辦批準: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由組織采購的機構提出申請報送政府采購辦批準;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由采購單位提出申請報送政府采購辦批準;
三、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政府采購預算或項目的調整變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四條 備案和批準事項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政府采購辦報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辦對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市采購辦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五、政府采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辦應當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是:
一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集中采購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采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集中采購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八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辦應當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采購合同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購的單位,可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辦應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號令)要求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詢問、質疑和投訴進行處理與答復。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察,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采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19號令)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必須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從市、區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的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執行;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部分需求量大、規格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且市場競爭充足的政府采購項目可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及區域聯動操作方式。
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項目、實施范圍、執行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內容由采購辦會同有關部門具體作出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隱匿和擅自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