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歡樂祥和安全的節日氣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我區2023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允許燃放時間
(一)2023年1月21日(除夕)7時至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時;
(二)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至2023年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時至23時;
(三)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允許燃放區域
在石龍區下列場所以外的區域可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敬老院、療養院;
(六)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車站(含火車站廣場)、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高架路、過街天橋、橋梁、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
(八)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
(十)公園(廣場除外)、綠地、景區、山林、苗圃、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確需在小區內燃放,要劃定安全區域,由街道辦事處統籌,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等單位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三、允許燃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種類
可以燃放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裝,普通消費者可以燃放的C級、D級產品)。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規定的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即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燃放時主體定向升空的煙花爆竹,如旋轉類、雙響炮等。
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操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二)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四)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各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限放有關事宜。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