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訂全區民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區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區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區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跨縣(市、區)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務工作。
(六)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全區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負責全區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實施,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全區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全區社會工作、志愿者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三)監督、指導全區民政行業服務機構的安全工作,督促民政行業服務機構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平頂山市石龍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平頂山市石龍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平頂山市石龍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平頂山市石龍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平頂山市石龍區民政局會同平頂山市石龍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平頂山市石龍區行政區劃圖。
劉帥斌 黨組書記、局長
蘭艷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
馮高杰 黨組成員、副局長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督查督辦、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負責民政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服務等相關工作;擬訂全區民政行業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政策,負責監督、檢查本級民政行業服務機構的安全狀況。
負責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區民政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社會救助和社會事務股(民間組織管理股)。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中央、省和市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組織開展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負責全區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的實施;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推進全區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全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的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全區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慈善信托相關職責;擬訂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愿者隊伍建設;擬訂全區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股。擬訂全區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區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跨縣(市、區)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開展地名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區界勘定、管理工作,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負責承辦全區地名的命名、變更工作;負責地名標志、樓門牌的設置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地名檔案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