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區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區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三)承擔落實區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進展情況,負責環境保護目標、總量減排目標的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會同區財政局就環保專項資金提出安排意見,按區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區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托對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核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區水體、大氣、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區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區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區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區有關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孫曉東 黨組書記、局長
彭占偉 黨組成員、副局長
高曉峰 黨組成員、副局長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保密、安全、政務公開、文明創建、計劃生育等工作;承擔系統目標督查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內部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工作。承擔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環保系統干部職工環境保護業務培訓。承擔局機關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轄區內環保部門領導干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計劃股。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查研究擬定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組織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及賠償工作;負責區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組織環境保護普法工作;參與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與處理。規劃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三)污控開發股(行政審批服務股)。起草全區水體、大氣、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核與輻射的污染防治地方性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組織擬訂全區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擬訂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全區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受市環保局委托,承擔全區規劃、政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協調指導全區建設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管理工作;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對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作,提出審核意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及許可證發放審批,閑置、關閉的污染防治設施審批,排放特種尾氣審批,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環保許可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危險廢物轉移核準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污染源治理工程竣工驗收審批,排污申報登記核定等行政審批事項的綜合服務工作。
承擔全區核事故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區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發、生產、銷售、儲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省管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擬訂全區自然生態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提出新建和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全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范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協調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農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對生態破壞事件和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